4.1.5對灰上地基砂和砂石地基、上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灌漿料施工竣工后的結(jié)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shè)計要求的標準。檢驗數(shù)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應有1點,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應有1點。每獨立基礎(chǔ)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4.1.6對水泥上攪拌樁復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復合地基、砂樁地基振沖樁復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及夯宴水泥上樁復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shù)量為總數(shù)的0.5% -1%,但不應少于3處。灌漿料有單樁強度檢驗要求時,數(shù)量為總數(shù)的0.5%-1%,但不應少于3根。
4.1.7除本規(guī)范第4.1.5、4.1.6條指定的主控項目外,其他主控項目廈般項目可隨意抽查,但復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攪拌樁高壓噴射注漿樁振沖樁土和灰土擠密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及夯實水泥土樁至少應抽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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